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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医疗报销的问题

信件编号: 20210526162300400 来信时间: 2021-05-26 16:00
信件类型: 咨询 姓名: 于****
内容: 2021年4月份、5月份家里小孩患疾到南京天佑儿童医院分别住院半月左右,4月份共计费用17983.26元,5月份合计费用20173.88元,4月份实际报销6105.93元(业务单据号:110001024997808),5月份实际报销2366.94元(业务单据号:110001025102610)两次报销比例差别之大,去医保局核查说是自费金额太高,但我们跟医院核实治疗项目,用药都是一样的,差异就在于住院时间长短,现在就是想知道问题出在哪里,望能给予回复,非常感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1-05-28 08:01

答复意见:

网友,于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就您关于“关于居民医疗报销的问题”的咨询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小孩于xxx因病分别于2021年3月27日至4月9日和4月24日至5月8日在南京天佑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已巴州区医疗保障局报销医保待遇,其两次住院费用报销审核分别由巴州区医保局不同工作人员审核,审核过程中对于胶原蛋白可吸收线(2680元)和特殊针刺疗法(3640元)两个项目执行标准不一致,造成两次审核存在差异。根据巴中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医疗保险部分材料药品限价结算标准>的通知》(巴市医保发〔2012〕21号)规定,“可吸收线按限价51.7元纳入报销范围”,胶原蛋白可吸收线属于可吸收线类别,应按照限价标准执行,特殊针刺疗法属于医保乙类诊疗项目。我局已责成巴州区医保局启动纠错重审流程,通过重新核算于溢硕两次住院医疗费用的医保待遇,发现第一次住院费用应报销4921.82元,实报销了6105.93元,多报销1184.11元,应退回;第二次住院应报销4028.21元,实报销了2366.94元,少报销1661.27元,应补报两次住院报销应补报477.16元,巴州区医保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报金额支付到您银行卡上(按上两次账号)。巴州区医保局工作人员已电话与你沟通交流,得到你的理解。此次造成您家小孩儿医疗费用报销误差,我们深表歉意!敬请谅解!同时也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监督和建议,事后我局已责令审核工作人员加强政策业务学习,同时进一步梳理医疗费用待遇审核工作,落实好会商机制,严格请示制度,确保执行政策标准统一。

如您还需了解其他巴中医疗保险政策,可打电话咨询(市本级:0827-5775700;巴州区:0827-5228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