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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释

发布日期:2021-06-30 15:14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保局 

政策解读:《巴中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是最常见的慢性病,据测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中约有3亿多“两病”患者。2019年9月份,国家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提出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巴中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实施细则》(巴医保发〔2019〕44号)。

二、主要内容

(一)定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两病”患者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特别说明: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按我市相关政策享受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继续执行现有的慢性病门诊保障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门诊待遇。

(二)定认定机构。“两病”认定机构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三)定认定资料。门诊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或出院病情证明书。

(四)定认定依据。“两病”患者的认定标准以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

(五)定治疗药物。“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适用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六)定报销原则。“两病”门诊用药报销不设起付线,对“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

(七)定限额标准。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年,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年,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为500元/人/年。

通过建立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定点服务管理

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合理用药、规范收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费用节约意识。要开通方便门诊,保障参保人员日常用药需求;要加强签约服务管理,做好“两病”参保人员跟踪服务,切实提高疾病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两病”门诊用药实行即时结算管理,患者个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药品费用。

四、下步工作

(一)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利用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契机,在各种会议上,对“两病"工作动员,安排,落实;组织专班深入村社,加强“两病”政策的讲解,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送到人民手上,享受到政府红利。

(二)严格基金管理。严格“两病”对象的认定和基金支出管理,定期分析排查基金运行风险,适时向社会公示基金使用情况,确保基金管理使用阳光透明、高效合理。涉及违规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及欺诈骗保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优化流程。缩短审核时间,实现一次性办结,提高服务效能,对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方案,并制订相应整改措施。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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