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和修订全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10 10:00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法规:《关于规范和修订全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市医保诊疗项目信息系统与全省医保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一致,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贯标工作的通知》,我局以《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第二版)》(以下简称《省基准库》)为基准,对2009年制订的《巴中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及由发展改革、医疗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文件进行逐一清理映射,规范和修订了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印发了《巴中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试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确保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素与省基准库一致

一是统一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素。凡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分类说明、计价说明等与《省基准库》不一致的,修订为完全一致。二是规范和调整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本次贯标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如检验类项目按操作方法单独赋码。三是保留了公立医疗机构特殊补偿政策。在此次贯标过程中,省级保留了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对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所提高的诊查费、护理费给予了单独赋码。四是对无法映射的诊疗项目停止执行。以前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本次无法映射到国码、省码的,一律暂停执行。

二、主要规范和修订事项说明

一是修订和调整了少数项目和价格。如《省基准库》的“1204注射”类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与原《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不一致,新版《省基准库》将“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等特殊消耗性材料纳入了项目内涵,不再单独收费。本次贯标过程中,将“1204注射”项目下的5个分项价格及3个新增项目参照相关市州价格做了小幅调整。二是对参考对应的106项价格做了相应调整。对内涵基本一致的61项按新标准执行;对内涵差异较大的45项按原标准执行,部分价格有所下调。如:“FNQ07102淋巴结穿刺组织活检术”二甲标准441元,映射“330900001淋巴结穿刺术”二甲标准25元;“HEH89309翼状胬肉切除组织移植术”二甲标准666元,映射为“330404007-2翼状胬肉切除术(转位术)”二甲标准180元。对参考映射的项目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开展综合评估。三是修订了分类说明价格。《巴中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试行)》分类说明参照《省基准库》做了修订。原版中未确定加收比例的参照《省基准库》新增了具体加收比例。同时,新增和调整了部分特殊项目的加收比例,如:新增了儿科手术费上浮比例;传染性患者手术增加了消毒处理费;新增了使用超声刀加收1100元,使用大血管闭合系统加收800元。在试行期间如发现与实际差异较大,将在试行期满后调整。四是对床位费价格暂未调整。新版对病房床位收费不再分医院等级,只按病房设施配备条件分为一级病房和二级病房二个等级。我市医疗机构床位费价格各不相同,基本上是一个医院一个标准。目前解决的办法是系统只做医保最高限价结算,下一步对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床位费进行一次清理,按照分类等级重新核定价格。

三、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要求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巴中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试行)》,不得自立或分解项目,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将非除外内容纳入门诊收费,不得提高价格标准。二是要求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全市医疗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收费地点以公示牌、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多种形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三是要求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坚持落实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度。各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发生的费用,必须按照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对码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向住院患者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清单必须按照《巴中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试行》载明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编码规范开列,患者对费用清单所列项目和金额有疑问的,医疗机构必须作出明确答复。患者按费用清单所列金额付费,凡与费用清单不符的费用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巴中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试行)》所列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内含医保报销类别,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限价标准和报销类别参照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医保结算。

2.此次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繁多,专业性强,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及时反馈市医疗保障局,以便修订和完善。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90天。试行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发布正式版本。2009年原巴中市物价局、巴中市卫生局发布的《巴中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及原巴中市物价局、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此前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不再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