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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09 10:49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法规:《巴中市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全省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21〕17号)等要求,我市2012年印发的《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巴人社发〔2012〕48号)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医保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我市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亟需完善。新修订的《巴中市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主要从政策层面进一步规范了全市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和管理服务。

二、政策依据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全省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21〕17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强制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6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强制性脊柱炎等四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2〕25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21〕17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规〔2022〕1号)等规定,制定了《巴中市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巴医保规〔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巴中市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申请与认定、服务管理、待遇标准、附则等五个方面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主要对医保部门委托认定病种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认定范围、认定程序,参保人申请待遇认定提供资料,认定医疗机构名单公示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服务管理。主要对申请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协议签订主体,纳入协议管理名单公布,参保患者报销门诊慢特病费用提交的资料,部分慢特病复查及待遇,门诊慢特病诊疗及处方管理,门诊慢特病认定、医疗服务行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待遇标准。主要对门诊慢特病人员待遇享受时间、异地费用报销、不予支付门诊慢特病医药费用范围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实施时间、有效期和有关规定。

四、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先后通过书面函、门户网站、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市、县(区)有关单位、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按要求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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