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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巴中市2019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2020-12-16 16:33 来源: 巴中市医保局

政策解读:《关于公布巴中市2019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巴医保发〔2019〕36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170号)、《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等规定,根据我市医疗机构申请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需求,通过价格调查、成本测算,并与相关部门会商同意,现将我市2019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共158项(详见附件),适用于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二乙以下和未定级医疗机构在二甲基准价基础上,下浮15%,下浮标准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使用各种内镜、手术显微镜在所施手术的服务价格基础上加收15%,手术项目名称中已明确规定使用某种仪器设备的,则该项目服务价格已包含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不再加收。如“经胸腔镜胸膜粘连松解术”不再收取胸腔镜辅助费用。在同一项目中使用激光、微波、射频、冷冻、各种特殊刀等方法的,在该例手术原价基础上加收8%。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按照医保目录编码和分类管理原则,分为甲类、乙类和自费三类,甲类、乙类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我局将对新增项目标准、实际运行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原申报医疗机构报送试行期执行情况、运行成本等资料,经市医疗保障局审核评估后正式发布。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相关医疗机构应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巴中市2019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docx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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