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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的通知

2020-12-30 16:11 来源: 巴中市医保局

政策解读:关于实施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政策,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2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筹资标准按城乡居民年筹资总额6%预算;各区县按参保人数实行总额预算。

二、报销标准。城乡居民门诊就医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实行单次结算,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50%,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人。

三、定点服务。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村卫生室为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定点服务单位。

四、结算规定。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总额预算内按月申报结算。

五、监督管理。各级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单位要及时改造HIS系统,与金保系统实现门诊费用报销功能对接;定点服务单位必须实行实名就诊、实名结算,每月在单位大厅公示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费用报销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严格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查实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医保部门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医保定点服务或解除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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