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医保函〔2023〕23号(A类)
李先国、杨天茹二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我市精神疾病医保支付政策的建议(第86号)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针对你们提出的建议意见,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深入调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精神类(MDCT)按床日点数法付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达成了共识,正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拟于近期出台正式文件。
一、关于“床日付费实行总费用限额,限额标准涵盖患者个人承担费用,或适当提高床日付费标准,有效减轻老百姓的医疗负担”
一是明确我市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长期住院治疗且满足精神类疾病诊断(MDCT)的相关病例,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二是精神类床日付费实行定额包干,定额包干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前三年的历史数据和资源消耗成本,经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床日定额标准水平,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确定为150元/床日,并以此为基准,按物价定价原则,三级乙等同比上浮10%,三级甲等上浮20%,二级乙等下浮20%,二级乙等以下下浮40%。
二、关于“按疾病特点和资源消耗,分段确定支付标准。提高急性期定额标准,有效解决急性期患者的定额标准,引导、鼓励稳定期患者居家监护,提高生命质量”
针对精神疾病急性期是治疗窗口期,需根据患者病情采取积极的治疗方式,急性期治疗资源消耗较大的情况。将精神类疾病急性期患者纳入普通住院管理,使精神疾病患者得到更好、更有效的治疗,提高治疗预期效果和转归率。
三、关于“科学合理界定精神疾病范围和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患精神疾病的人日渐增多,合理界定精神疾病,确保在医保资金可承受范围内病人得到有效治疗”
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和ICD-10国家疾病分类与代码标准,精神疾病范围界定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疾病,将精神疾病分为10类(ICD-10码:F00-F99)。同时,按照《精神病急性期、慢性期诊疗规范》和《精神病临床诊疗指南》,对急期期的精神疾病病例按“普通住院”纳入DRG病组管理,慢性期需长期住院治疗的纳入“床日付费”管理,按床日点数法进行支付,确保患者在不同治疗期均能得到合理的治疗,也确保了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范围内安全可控。
四、关于“对于患严重精神疾病、无力缴纳医保的贫困家庭,适当减免医保缴费。通过政策调整,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和提高基金使用质效”
感谢您们对我市医保事业的关心支持。
联系电话:13989155226
负 责 人:吴兴德
经 办 人:李政中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