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

关于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四届三次会议人大代表邓勇建议的回复

发布日期:2020-01-20 15:33 

邓勇代表:


  你在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的建议》(第142号议案)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把同等的民营医院纳入与公立医院一致的报账比例,如公立二甲医院城乡居报销80%,民营二甲医院报销80%,因等级评审标准一致、评审机构一致。

  根据《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巴府办发〔20156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和报费比例分别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元、90%;一级民营医疗机构300元、80%;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400元、70%(二级公立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700元、60%。其中住院报销政策中二级民营医疗机构与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一样,只是报销比例低10%。具体理由:一是国家和省卫健委对公立医疗机构明确三项要求,即承担公共服务职能;药品实行零利差;严格物价收费标准。而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充和患者对高级别医疗服务需求的满足,既无上述要求和规定,自主经营,自主采购,自主定价,同时又可利用自身政策宽、思想活、路子多、人才优和技术新的优势,像成都安琪尔医院在医疗竞争日趋激烈环境中,靠自身过硬的技术和恰到好处的服务措施,不需要医保定点和协议管理,抢占先机、高效运行、赢得市场和惠及于民,开创了民营医疗机构的新路子、新局面。二是通过医保起付标准和报费比例不同,合理引导城乡居民就近就地就诊,推动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全面落实,改变了一些患者看病一味追求名院、名科、名医、名药的错误理念,防止出现医疗机构上挤下空现象,减轻患者的就医费用,合理使用卫生资源,有力遏制一些医疗机构费用的过快增长。

  二、经营规范的、诚信的、技术水平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当的民营医院,应与公立医院执行一样的药品价格并纳入享受699政策(即级护理提价9元,门诊急诊费上调6元,由医保报销。)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面宽,必须按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2016年,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按省上要求对公立医院个别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上调6元,住院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上调9元,级护理费上调9元,住院床位费上调11元(其中:取消药品加成上调8元、医疗责任保险3元)。门(急)诊诊查费上调6元全额报销。在医保报销项目方面,我们始终坚持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标准报销,实行一把尺子量到底。也就是说,民营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收费,在医保报销时按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予以报销。

  邓代表,感谢你对全市医疗保险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下一步,我市将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按单病种付费床日付费定额付费等多元式复合型支付方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加强基金结算和监督指导,逐步降低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对医保基金报销金额的影响,促进医疗机构凭技术实力、优惠价格和服务质量赢取就医患者。关于价格调整问题,最近我局医药价格与招标科和医疗监管科深入县区和乡镇医疗机构进行了专题调研,将根据国家、省局医药价格的相关规定在政策允许、客观科学、符合实际的基础上适时予以修正、完善和补充。同时,我们将对医疗机构进行全方位服务,研究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在此建议民营医院在推进规范化建设发展中,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医护专业人才的技术实战能力,利用自身优势在设施设备和业务技能方面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196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