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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成立行政处罚及行政协议处理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5 14:12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人社中心,市局各科室,市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推进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处理行为,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行政处罚及行政协议处理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 吴兴德 党组书记、局 长

成 员: 隆成常 党组成员、副局长

屈建名 党组成员、副局长

叶小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列席人员: 姚述文 李政中(公职律师) 邓海平(公职律师) 周 欣 程 冬 王锡安 王 珂 李卓妍 高 轩 何丞翔(法制审核人员)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案审委日常工作。

案审会具体工作按照《巴中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协议处理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附件)执行。

附件:巴中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协议处理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协议处理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范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24号)、《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川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成立行政处罚及行政协议处理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由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为成员,公职律师、科室和直属机构负责人为列席成员。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以下称“案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案审委日常工作。

第三条 案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案审会讨论决定事项在坚持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主任决定,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第四条 案审委审核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决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合法合规合理作出。

第五条 案审委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案审委审核案件会议由主任决定召开并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一名成员召开并主持。

案审委审核案件会议原则上每月集中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办案机构原则上应在案件立案后60日内提交案审会讨论拟处理决定。

第七条 参加案审委的案件审核会议人员,由案件审核机构根据案情需要从案审委成员中拟定相关人员(主任、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公职律师和法制审核人员应列席,不得少于7人)按程序送审。

案审委会议可根据案件需要,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参加案审委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案审委审核案件范围:

(一)罚没款(或征收违约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案件;

(二)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上级领导督办、群众投诉举报反响强烈或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自行改变或撤销行政处罚(行政协议处理)结果的案件;

(六)拟作出中止定点协议6个月以上或终止定点协议的案件;

(七)案件办理期限需再次延期的;

(八)其他需要提交案审委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案审委讨论的内容

(一)案件违法(违规)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等);

(二)证据是否充分,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案审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审会准备

1.案审委主任或案件分管领导、案件审核机构分管领导提议召开案审会的,由案件审核机构填写案审会呈报单报案件审核机构分管领导、案件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呈报案审委主任审批。

2.案件审核机构在案件核审时建议召开案审会的,填写案审会呈报单报案件审核机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呈报案审委主任审批。

3.案件承办机构提前准备好会议相关材料,案件审核机构根据案审委主任审批意见及时通知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案审会流程

1.由案审会主持人介绍整个会议议程和注意事项。

2.办案机构负责人或案件主办人汇报案情和拟处理意见;

3.案件审核机构阐述案件核审意见,补充相关情况;

4.列席人员发言;

5.成员发表建议意见和是否同意拟处理意见;

6.案审委主任根据讨论意见末位发表案件处理决定意见。

第十一条 案审会参会人员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脱离案件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发表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参加案件讨论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案件有关情况。违反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案件审核机构负责做好案审委会议记录,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做好《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在案审会议结束后3日内送案审委委员审核无误后签名。《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办案机构归入案卷附卷存档。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执行案审委对案件的审核决定。按照案审会决定意见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每月末向案审委和案件审核机构书面报告行政处罚和行政协议处理案件立、查、结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巴中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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