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透析后报销问题

信件编号: 20240821105835472 来信时间: 2024-08-21 10:35
信件类型: 求决 姓名: 樊****
内容: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参保职工门诊治疗二类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请问异地透析全自费后到巴中市参保地医保局进行报销时,透析材料(透析器及管路材料)是否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是否进行报销?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医保局    答复时间:2024-08-23 14:34

答复意见:

尊敬的樊女士: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留言咨询“异地透析后报销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咨询的透析材料(透析器及管路材料)在我市医保耗材目录中属于可报销材料,但同时要依据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根据《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及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巴中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2年版)>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巴医保发〔2022〕1号)规定,“血液透析滤过”项目,“除外内容:乙肝、丙肝、HIV、梅毒传染病患者,透析器和管路材料除外”。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7号)规定,“血液透析”项目,除外内容:透析器和管路材料”。相关政策前期已通过电话与您沟通,还请您理解支持。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需了解其它相关政策,请拨打电话:0827-5268662(巴中市医保局),0827-6229907(平昌县医保局)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