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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自费部分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咨询

信件编号: 20260514173433345 来信时间: 2026-05-14 17:34
信件类型: 咨询 姓名: 李****
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04月10晚上,袁继平驾驶车牌号为川YB44944电动自行车,搭乘巨芙兰由平昌县金宝新区往平昌县张公社区行使,21时许,行驶至平昌县信义大道御龙森里岔路口前道路处摔倒后,与前车吴文凯驾驶的车牌号为川Y63K66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袁继平、巨芙兰受伤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袁继平、吴文凯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0mg/100ml)。4、事发现场天网监控。5、巴中先锋机动车司法鉴定中心对袁继平、吴文凯驾驶的车辆转向、制动鉴定意见。6、当事人询问材料及证人证言。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袁继平驾驶川YB44944标准电动自行车搭乘巨芙兰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为确保安全驾驶、骑行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文凯驾驶川Y63K66小型普通客车行使至事发路段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咨询问题: 此次事故致巨芙兰头部重伤,当事人袁继平占主责,主责部分(70%)医疗费用需完全自费,巨芙兰缴纳了农村医疗保险,自费部分费用能参与医疗保险报销吗?有相关的报销文件吗? 平昌医保局要求我们向贵单位咨询相关的报销文件或政策,望贵单位提供一下能够报销的文件或政策,谢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6-05-18 15:09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李女士: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咨询“交通事故自费部分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之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保不予报销。从您的叙述来看,巨芙兰应当涉及第三方责任;如果巨芙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其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如果能提供巨芙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判决书等),可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之规定,申请医保报销。 
    感谢您对巴中医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