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修改<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修改背景
2021年10月14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巴府办发〔2021〕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中央和省委市委相继出台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为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对积极生育的促进作用,结合基本医保省级统筹要求,需对原《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目的
(一)适应省级统筹需要。按照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统一规范方向,采用限额支付方式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二)城乡政策一体推进。贯彻落实城乡融合、共同富裕理念,推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同步调整、缩减差距、政策结构相对统一。
(三)合理提高保障水平。参照基本医保住院费用保障水平及川东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调整提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新增城乡居民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
(二)提高生育医疗费报销限额标准。将顺产报销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将难产(含剖宫产)报销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将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200元提高到800元。
(三)将原《办法》中的“流产300元、引产800元”统一规范为:“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
(四)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四、实施时间
《办法》将于2025年3月17日起正式实施,生育或终止妊娠时间在2025年3月17日(含当日)后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