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2023-12-29 15:24 来源: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医保办〔2023〕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基金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巴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巴府办规〔2022〕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范围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自愿申请、应纳尽纳、合理布局”原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协议管理范畴,健全零售药店退出机制,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切实增强医药服务便利性、可及性,不断提升我市医保便民服务水平。

二、规范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一)严格执行实名购药管理。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确保人、证、处方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有效身份凭证。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置购药刷卡全过程视频监控系统,可识别或确认购药人员身份信息,实时上传和保存远程就诊和购药结算等信息。

(二)加强医保药品价格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鼓励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采购药品(以下简称平台采购),并参考采购平台价格销售医保药品,从非平台采购的药品医保结算价格不高于平台采购价格。定点零售药店可在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公共查询-药品查询”模块查询最新药品挂网价格信息(网址:https://www.scyxzbcg.cn/webportal) 。                                                                        (三)规范门诊统筹服务行为。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合理设置医保药品陈列区(开展远程诊疗服务应设置远程就诊区)。提供门诊统筹服务时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医保费用支出明细等信息,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上报上一个月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确保上传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三、加强门诊统筹处方流转管理

(一)处方管理要求。门诊统筹处方作为参保人就医购药医保结算对账依据,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以及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具备定点医疗机构名称、临床诊断、药品信息、医保医师、药师签名等信息,规范使用医保统一信息化编码。

(二)电子处方流转。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电子处方流转中心的推广和应用,推进医保电子处方顺畅流转。按照“愿接尽接”原则,依据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加快推进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电子处方流转中心的对接。与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的定点医院(含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线下门诊或开展的“互联网+”线上门诊处方通过四川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目录内药品,纳入门诊统筹药品保障范围。

(三)纸质处方过渡期管理。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协议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通过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开展处方外配。凭纸质外配处方购药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统筹基金可支付,2024年1月1日起未通过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外配处方统筹基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付。

四、进一步加强门诊统筹监督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内容,明确相关要求,在基金使用、审核、拨付等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该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的,坚决中止或解除。医保行政部门要强化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警示教育,严厉打击套保骗保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市和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向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提示,在工作推进中如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