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巴中市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代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巴中市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代缴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代缴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巴中市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代缴实施办法
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促进人口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巴府办规〔2024〕4号)和《巴中市促进人口发展六条措施实施细则》(巴市卫发〔2024〕4号)精神,为确保措施落地,促进人口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缴对象
2024年6月12日(含)后按政策生育(依法收养)的二孩、三孩,且户籍登记在巴中市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二、代缴标准
当年度参加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
三、代缴程序
二孩、三孩代缴对象在《巴中市促进人口发展六条措施实施细则》(巴市卫发〔2024〕4号)规定的时间内(二孩、三孩出生180日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非出生当年,应于每年的9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财政代缴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政策生育(依法收养)的二孩、三孩可按年度申请享受2024年度至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代缴(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生育的二孩、三孩依此类推);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6月12日按政策生育(依法收养)的二孩、三孩可申请享受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代缴。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审核认定二孩、三孩,经审核认定代缴对象身份无误后,将代缴对象的姓名、户籍地、孩次、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年度等向县(区)医疗保障局申报。
县(区)医疗保障局将拟代缴的二孩、三孩在县(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医保系统录入参保缴费和核定待遇。
县(区)卫生健康局将拟代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县(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向县(区)医疗保障局移交代缴人员名单,移交工作原则上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9月1日开始进入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集中征缴期),由县(区)医疗保障局在医保系统录入参保缴费和核定待遇。已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纳入2024年度财政代缴;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动态新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未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2024年度财政代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2027年6月12日以后动态新增人员除外)享受财政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至2027年度。
县(区)医疗保障局每年12月底,将代缴二孩、三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代缴标准、代缴年度等以文件形式报县(区)人民政府及同级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将各县(区)代缴情况汇总后,以文件形式报市财政局。
二孩、三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代缴资金,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
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在次年1月底前将承担的二孩、三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代缴资金足额缴存至巴中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监管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二孩、三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缴对象进行认定监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料建档由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二孩、三孩代缴对象资料建档由乡镇(街道)负责。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卫健委每年联合对上年度二孩、三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复核检查,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国家、省出台更优政策,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