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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27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发布日期:2021-09-09 15:01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保局 

巴医保函〔2021〕19号

(B类)

市卫生健康委:

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上,李雄、李亚雪、王志、路文芳等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提案,我局为协办单位,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隆成常同志牵头负责,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科、待遇保障科、医药服务管理科等相关科室通力协作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提案建议第3条“为此建议,达到国家二级非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公有制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付费无差别待遇,一视同仁,享受同级别的医保报销比例和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上调报销政策”等内容涉及我局,回复情况如下。

一、关于同级别医院公立与民营医保报销比例不一致的问题

2015年12月25日,我市出台了《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巴府办发〔2015〕62号),该文件第六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0%;县(区)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和一级民营医疗机构80%;二级民营医疗机构和未定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对同等级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存在差别待遇,对这一问题,已在2021年新修订的《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取消了公立与民营的待遇保障区别,均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置相同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均为4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70%。

二、未能享受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价格补偿政策问题

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6〕47号)精神,城市公立医院自2016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加成,药品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按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府补助、医院自行消化7:2:1比例补偿的总体原则解决。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17次常务会审定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通知》(巴发改〔2016〕465号),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同时对城市公立医院门(急)诊诊查费费上调6元,住院诊查费费上调9元,I、II、III级护理费上调9元,住院床位费上调11元(其中:取消药品加成上调8元、医疗责任保险3元)作为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减少收入的补偿,即四位委员所谓“6、9、9”医保利好政策。上述文件明确实施范围为城市公立医院,民营医院没有享受此项政策。

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已经与李雄、李亚雪、王志、路文芳等委员充分沟通,2021年6月1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隆成常又带领相关人员赴通江与相关委员座谈,对相关政策做了进一步沟通和解读,委员们对相关政策内涵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和理解,并对我局相关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政策解释表示满意。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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