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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3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发布日期:2023-08-15 10:38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医保函〔202326号(A类)

苟智涌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实行“低价药专柜”缓解群众买药难的建议(第33号)已交由我局办理,经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低价药品”管理政策规定

为保障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供应,2014年4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从加强部门协作、改进价格管理、完善采购办法、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加大政策扶持、开展短缺药品动态监测、加强综合监管、做好社会宣传等8个方面做了保障性安排。2014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将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药品纳入“低价药品”管理。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2015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从2015年6月1日起,全面放开药品价格,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低价药专柜”建立情况

一是开展“低价药专柜”设置试点。通过沟通协调,我局率先在全亿健康巴中分部的怡和药房开展试点,按低价药指导目录,在怡和江北中心店、金山分店、白云台分店、江北广场分店等零售药店分别设置了“低价药专柜(专区)”,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涵盖常见病、慢性病、急救药等常用品类。专柜设置以后,一部分符合双轨制管理的处方药可以实行直接备案登记,进行刷卡结算,缓解市民购买处方药要先去医院找医生开处方,再到药店配置药的买药难问题。

二是拓宽“低价药品”采购渠道。为开拓零售药店低价药来源渠道,市医保局已将零售药店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已为怡和药房、惠康药房、同利万福药房等开通了药品集采专户,药店可以网上采购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低价药品,进入药店“低价药专柜”。

三是开展“低价药专柜”推广运用。市医保局已按照政协委员提案要求,将“低价药专柜(专区)”设置纳入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怡和药房试点基础上,将陆续在巴城其他零售药店增设更多的“低价药专柜(专区)”,并逐步辐射到县(区)、乡镇,实现定点零售药店全覆盖,不断缓解“低价药品”难买问题。

三、“低价药专柜”的监管措施

市场监管局作为协办单位,该局致力于强化药店与生产企业、配送公司的衔接配合,确保“低价药品”按时足额供应。并持续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一是强化价格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设置“低价药专柜”的药店开展常态化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标价是否规范,促销活动是否符合现有政策,督促指导其销售药品进销差价率在合理区间。依法依规打击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药品乱涨价行为。

二是强化信用约束。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适时启动药店信用评价机制的建立。

苟智涌委员,你所关注的问题,也是我局和市级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的重点工作,我们将密切关注低价药品采购、价格调整、质量监管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同时,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低价药专柜”的质量、效期管控,防范“低价药专柜”出现价低质次药品,切实为全市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低价药品保障。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负 责 人:屈建名

经 办 人:张涌

联系电话:19981693933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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