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市医保工作的建议(第20250014号)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对市、县三级医院医保报销政策予以适当区分的建议
目前,全市三级医疗机构未区分等级,统一起付标准为700元,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60%。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川办发〔2023〕38号)要求,从2024年起,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同一制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等待遇保障政策,逐步实现统筹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规范统一。针对您的建议,我局将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二、关于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起付线的建议
目前,全市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100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川办发〔2023〕38号)要求,从2024年起,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同一制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等待遇保障政策,逐步实现统筹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规范统一。针对您的建议,我局将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三、关于根据疾病风险难易程度对三级医院报销政策予以分层的建议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DRG支付方式涉及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与参保人员的医保报销无法关联。目前,您提出的“结合DRG支付中反映疾病难易程度病种RW值,制定出差异化报销政策,对风险高、难度大、医疗花费高的疾病适当提高报销比例”这一建议尚无法实现。同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