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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2 15:35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保局 

区县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工作要求确保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冠脉支架集采)中选结果在我平稳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平台采购

各地要充分认识冠脉支架集采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完善具体举措,做好政策衔接,县区医疗保障负责组织辖区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协议采购量统一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冠脉支架集采功能专区操作,采购价格以中选价格为准。鼓励医疗机构对非中选产品开展议价,保持非中选产品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推动高值耗材价格逐步下降。(新平台登录网址: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

二、统一时间要求

各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须在2021年1月15日之前通过新平台完成三方合同签订工作,无CA数字证书需线下签订合同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签订和签章分两步进行,均按相同的顺序【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依次响应。无CA数字证书未完成网上合同签章的医疗机构和企业,应线下签订纸质购销合同。配送企业对中选企业勾选的配送关系确认和医疗机构对合同采购量确认后,原则上不得再修改。

统一货款预付

冠脉支架集采合同约定采购量的货款,按照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支付,由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市本级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在三方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首次预付货款,合同执行过半后预付剩余部分货款。医疗机构预付高值耗材货款与集采药品货款一并清算。完成冠脉支架集采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支付,医疗机构应在产品交验合格30日内支付货款。

、统一支付标准

2021年,我市将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落实冠脉支架集采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两年后医保支付标准高限不超过最高中选价。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的产品,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具体执行日期以相关通知为准。

统一激励措施

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及时对中选产品采购、购销合同履行、医疗机构回款等情况开展监测考核,对冠脉支架集采政策执行情况良好的医疗机构,不因采购费用下降而降低2021年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相应病种(病组)、按床日等2021年医保支付标准。对于开展冠脉支架集采节约的部分医保资金,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思路,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1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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