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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助推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十条措施

发布日期:2024-04-11 13:31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一、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序推进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将符合条件的中医优势病种参照西医DRG病组付费标准给予适当倾斜,逐步实现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院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进院内制剂在医联体、医共体内备案流通。

二、发挥医疗服务价格调节作用。对医疗机构申报的新检验方法、新诊疗手段、“互联网+”等新增项目,做到即报即审即定,让新业务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每年开展一次调价评估,达到动态调整条件的项目做到应调尽调,优先调整手术治疗、中医诊疗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项目,当年不满足调价启动条件的实施专项调整。对体现学科优势、品牌特色、患者个性化需求的特需项目,放开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三、激发医疗机构内生动力。对创建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组,在年度DRG付费清算时分别给予2%、1%的点数激励,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分别加5分、3分。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参照DRG病组付费标准给予适当倾斜,推动门诊诊疗高质量发展。探索DRG付费模式下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一个总额结算,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支持医共体整合资源,集成能力,提升整体发展水平。

四、推进市内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协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市内医疗机构检验检测结果互认机制,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DRG病组付费标准与互认检验检测结果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费用。

五、助推基层医疗机构发展。适度调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对乡村医疗机构调价项目、价格水平适度倾斜;建立DRG基层病组,适当提高病组付费点数,实现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层病组同病同价;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逐步提高医保基金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比例。

六、落实好医保预付金制度。对符合医保预付金拨付条件,实现“三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年初预拨2个月的医保预付金,未实现“三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1个月的医保预付金,切实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资压力。

七、探索非集采药械集中议价。支持全市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组成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联合体,对非国家、非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械开展议价采购,指导药械议价采购联合体建立议价采购专家库,为议价采购联合体提供议价品种筛选、数据统计、成果分析。

八、建立医保基金监管容错机制。建立医保部门与医药机构双向沟通机制,广泛听取医药机构诉求,对违规轻微、主动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实行首违不罚。严格执行医保行政处罚“五张清单”要求,依据不同问题和情形分别给予“不予、免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理,切实规范医药机构从业行为,解除医药机构后顾之忧。

九、促进“智慧医院”建设。持续推动医保码激活、全流程应用和移动支付上线,加速提升接入率、全流程应用率和结算率,探索开展“医保可信支付”试点,以“智慧医保”建设促进“智慧医院”建设。

十、实施“医保明白人”培育工程。与定点医药机构联动建立医保政策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开展8—10场医保政策宣传活动、5—7期医保政策培训会、3—4次医保政策答疑座谈会,交流经验,解疑释惑,全面提高医务人员医保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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