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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9 14:58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30日。

欢迎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函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和经办指导科0827-5282667

邮    箱:45733702@qq.com

通信地址:巴中市江北滨河北路中段87号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经办指导科(收)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9日


关于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积极生育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川卫发〔2023〕12号)精神,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生育负担。经研究,现就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8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500元;难产(含剖宫产)5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8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8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9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或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24年  月  日


附件:《关于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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