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巴中经开区人社中心,市医保事务中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及医保支付类别 、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和能力的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程序进行申报。
附件: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