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关于公布巴中市2019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2019年10月16日,市医疗保障局与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巴中市2019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大众知晓,理解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支持医疗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临床价值的医疗服务,根据南江县、通江县等医疗机构申请,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与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通知》,对158个新增项目制定了试行价格。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拟定了试行价格。“经胸腔镜胸膜粘连松解术”、“经颅内镜脑室肿瘤切除术”、“血管内后装放疗”等国家有项目、我市无标准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共158项。
(二)明确了适用范围。该试行价格适用于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三)制定了价格标准。拟定了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医疗机构具体收费标准,二乙以下和未定级医疗机构在二级甲等基准价基础上,下浮15%执行。
(四)明确了支付范围。对拟定的158个医疗服务项目中,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共106项,占67%;自费项目52项,占33%。
(五)确定了加收标准。对使用各种内镜、手术显微镜在所施手术的服务价格基础上加收15%。手术项目名称中已明确规定使用某种仪器设备的,则该项目服务价格已包含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不再加收;在同一项目中使用激光、微波、射频、冷冻、各种特殊刀等方法的,在该例手术原价基础上加收8%。
(六)明确了试行时间。该《通知》自2019年10月16日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三、《通知》其他需说明事项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系初次定价,需要通过试行期运行评估,对不合理价格项目进行修正。《通知》要求在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原申报医疗机构报送试行期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实际运行成本等资料,经市医疗保障局审核评估后正式发布。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