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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30 15:09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保局 

政策法规:《关于印发巴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近日,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巴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巴医保发〔2021〕7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要求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遵照执行。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 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为更好地统筹指导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研究制定了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

二、制定依据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精神制定。

三、主要内容

《经办规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评估、结果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动态管理。

(一)申请受理

1、准入范围: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各类医药机构,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申请的资料细化、清楚,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一站式结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符合医保监管的各项制度;

3、为了广大慢性特殊疾病的患者,享受便捷的购药服务,增加了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申请。

(二)组织评估

1、定点协议管理申请实行辖区负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供药申请;

2、受理时间缩短,进一步简化流程;

3、对有疑问和争议,增加了专家评估,保证了评估的公正和公平性。

(三)结果公示

对通过评估的医药机构,将在医疗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协商谈判、协议签订

医保部门对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的服务类别、服务内容、付费方式、支付标准等建立协商谈判机制。

(五)动态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内医保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辖区内医保部门实行即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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