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促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机械辅助排痰”等1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按程序启动并完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专项调整,拟定了“机械辅助排痰”等19项(含扩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实施范围 巴中市范围内(巴中市全部区域,含巴州区、巴中经开区、恩阳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 三、调价原则 (一)坚持专项调整原则。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性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经过多次筛选论证,从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中,选择了19项技术劳务价值相对较高、长期未调整、价格成本矛盾突出的项目进行专项调整。 (二)坚持统筹兼顾原则。调价过程中,以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支持重点专科发展及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要求,做到既能有效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同时兼顾患者承受能力。 (三)坚持价格趋同原则。调价时,通过对巴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较,确定整体调价比例,同时,参考广安市、南充市、达州市、广元市等川东北其他四市项目价格,逐步实现价格与川东北经济区价格趋同。 四、调整内容 本次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9项,涉及综合医疗服务类、临床各系统诊疗类、手术治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1项,占本次调整总量5.26%;临床各系统诊疗类5项,占本次调整总量26.32%;手术治疗类7项,占本次调整总量36.8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6项,占本次调整总量31.58%。 五、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