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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26 13:50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法规:《关于公布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公布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7号)要求,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及市域内公立医疗机构申报情况,开展了“中医熏洗”等项目定价,修订了“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等项目内容,同步停用了“中药熏洗治疗”等项目,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实施范围

巴中市范围内(巴中市全部区域,含巴州区、巴中经开区、恩阳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

三、主要内容

(一)新增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中医熏洗”“中医熏洗(0-6 周岁儿童加收)”等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熏洗类医疗服务时,按照“中医熏洗”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二)修订28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对“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等2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修订,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在具备开展相应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执行。

(三)新增1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项目。新增“美容填充物注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备案。

(四)规范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按规定报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价格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

(五)规范部分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中医熏洗”项目,同步停用“中药熏洗治疗”“中药熏洗治疗(局部)”“中药熏洗治疗(半身)”“中药熏洗治疗(全身)”“中药蒸汽浴治疗”“中药蒸汽浴治疗(每次30分钟,超过30分钟加收)”“中药熏药治疗”等7个项目。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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