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公布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巴中经开区人社中心,市医保事务中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7号)要求,结合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等医疗机构申请,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将新增、修订和停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28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本次修订的2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执行。
二、新增1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项目。新增的“美容填充物注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3),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规范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4),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按规定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价格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公立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时,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上门服务费”时,不得重复收取“出诊”“出诊(急救出诊)”“家庭巡诊”费用。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四、规范部分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46号)要求,新增“中医熏洗”项目,同步停用“中药熏洗治疗”“中药熏洗治疗(局部)”“中药熏洗治疗(半身)”“中药熏洗治疗(全身)”“中药蒸汽浴治疗”“中药蒸汽浴治疗(每次30分钟,超过30分钟加收)”“中药熏药治疗”等7个项目(详见附件1、5)。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熏洗类医疗服务时,按照“中医熏洗”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五、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其他。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熏洗等项目,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执行相应价格标准及医保报销类别。本次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附件:1.巴中市中医熏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报销类别表.docx
3.四川省新增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