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巴中市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代缴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巴中市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代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巴中市促进人口发展六条措施》(巴府办规〔2024〕4号)(以下简称《措施》)和《巴中市促进人口发展六条措施实施细则》(巴市卫发〔202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确保《措施》和《实施细则》落地,促进人口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从代缴对象、代缴标准、代缴程序、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措施。
(一)代缴对象。2024年6月12日(含)后按政策生育(依法收养)的二孩、三孩,且户籍登记在巴中市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二)代缴标准。当年度参加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
(三)代缴程序。二孩、三孩代缴对象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财政代缴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县(区)卫生健康局将代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移交县(区)医疗保障局。二孩、三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代缴资金,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在次年1月底前将承担的财政代缴资金足额缴存至巴中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代缴对象认定的监管。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料建档。乡镇(街道)负责二孩、三孩代缴对象资料建档。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