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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6-16 09:12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文件: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6〕5号)精神,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6〕6号)要求,出台本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新生子女落户巴中的我市户籍孕产妇(以下简称“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

(二)待遇标准。对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使用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以下简称“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在限额内按全额予以报销。由各级财政按照我市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给予补助,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500元。

(三)资金来源。此次保障的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其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申领办法。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补助,审核通过后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信息系统或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发放至申领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申领人应在生育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各县(区)在收到补助申请的1个季度内完成发放。

(五)监管要求。为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市卫健委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真实性、补贴标准合规性进行抽查。

三、执行时间

文件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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