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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6-16 18:00 来源: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巴中经开区财政局、经开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为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6〕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从2026年6月1日起,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且新生子女落户巴中的我市户籍孕产妇。

二、保障标准

对孕产妇住院分娩使用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在限额内按全额予以报销。由各级财政按照我市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给予补助,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500元。

三、申领程序

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补助。

1.申请。申领人填写《生育医疗保障补助申领表》,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孕产妇和新生儿户口簿、医疗机构出具的经医保系统比对的生育合规医疗费总额清单等基础材料,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主要通过“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2.审核。现场申请的,由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主要审核孕产妇和新生儿户籍、孕产妇生产医院所在地、生育合规医疗费总额等内容。符合条件的,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生育合规医疗费总额信息,在本地规定的限额内确定补助金额,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线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和金额,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信息系统或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发放至申领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保障资金省级财政承担35%,剩余65%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财政承担的比例参照《巴中市促进人口发展六条措施实施细则》(巴市卫发〔2024〕4号)第十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与县(区)级按照事权划分比例20%:80%分级负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规定的比例。

审核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作为备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县乡对大数据审核存在不一致的,要进行重点核查。

3.抽查。市卫健委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真实性、补贴标准合规性进行抽查。

四、申领时限

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申领人应在生育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各县(区)应在收到补助申请的1个季度内完成发放。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经开区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同配合,加强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惠民益事办好办实。并于2026年12月底、2027年6月底,分别报送待遇发放情况,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反馈。


附件:生育医疗保障补助申领表.docx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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