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方案》出台背景
2025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部署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工作;《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要求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服务的资源配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四川省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基本思路》,要求各市(州)对照执行。为优化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格局,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更好满足参保群众就医购药需求,我市严格落实上级要求,结合巴中实际制定了《巴中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制定依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四川省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基本思路》等。
三、《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共七个部分,配套7个附件,全面覆盖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三大类医保定点资源,是未来三年统筹指导全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规范布局、有序发展的基本依据。
(一)三大类定点资源量化配置标准
一是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经测算,全市每千参保人口床位数为7.0张,规划期内全市住院床位总量确定为19,600张,三级、二级、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规划床位按4:3:3配置,新增定点机构向二级机构倾斜;同类型机构上年度平均床位使用率低于75%或“15分钟医保健康服务圈”范围内已有同类机构覆盖的区域,以优化存量为主。二是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农村地区每2,500名常住人口配置1家,城市地区每3,500名常住人口配置1家,全市规划总量约920家。三是定点零售药店。按每万常住人口4.5家的标准,全市总量控制在1,200家以内;服务半径800米内,人口密集区不超过3家、其余区域不超过2家,每个乡镇辖区不超过2家,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1家;各区县择优配置1—2家“双通道”药店,巴州区(含经开区)3—4家。
(二)特殊情形
上年度出现医保基金当期赤字,收到市级及以上基金风险预警提示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低于12个月,或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低于6个月等任一情形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定点机构。
(三)除外情形
1.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可补足补强我市医疗技术短板、提供高水平差异化服务,经“一事一议”评估论证的医疗机构;
2.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安宁疗护中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3.仅对内部人员提供服务的单位内设医务室,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
(四)建立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试运行管理机制
新增定点按照年初公布计划及评分标准、公开受理申请(时间不少于30日)、组织专家独立评审打分、评审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签订医保协议的程序组织实施。对新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设置6个月政策辅导期。
(五)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坚持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对超过规划总量的区域实行“总量控制、退一进一、动态平衡”。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I类至V类、定点零售药店划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年度综合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连续两年为E级或三年内两次为E级的,不再续签协议,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四、注意事项
本《方案》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方案》实施前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药机构,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2月28日,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可不受本《方案》数量指标限制。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