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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10-14 13:51 来源: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解读:《巴中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实施方案》


各县(区)医保局,经开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事务中心:

为科学合理配置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巴中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0日 

 

巴中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四川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工作的决策部署,优化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更好满足参保群众就医购药需求,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四川省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基本思路》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遵循“摸清底数、测算需求、供需比对、评估条件、测算能力、组织实施”六步工作流程,坚持以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医保基金长期可持续运行为硬性约束,立足巴中市“常住人口变化情况、老龄化程度发展趋势、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且分布不均”的实际,科学规划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资源总量、层级结构和空间布局。

到2028年末,基本形成“总量适宜、结构合理、布局均衡、动态调整、管理规范”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体系,实现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与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相匹配,与医保精细化管理要求相统一。

二、主要目标

科学配置医保定点医药资源,基本形成“资源配置均衡、就医报销便捷、基金安全高效”的医保定点资源配置格局,推动城乡基本医保服务均等化,促进有序竞争和分级诊疗落地落实。

(一)定点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充分考虑区域发展差异,补齐薄弱环节,根据人口规模、结构及就医需求,因地制宜构建“15分钟医保健康服务圈”,建立与参保群众医药服务需求相匹配、与医保基金平稳运行相适应、与医疗费用合理增长相挂钩的分县区、分类型定点医药资源配置机制。

(二)定点体系建设更加健全。按照“控三、稳二、强基”导向,科学确定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及层级结构,建立健全以三级公立医院为疑难重症救治支撑、二级医院为区域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体系。

(三)定点动态管理更加规范。完善以履约情况、服务质量、费用控制为核心的协议考核机制,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制度,推动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统筹协调发展。

三、规划内容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规划

1.测算方法。依据《四川省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基本思路》附件“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测算参考”第一条规定的公式进行测算。

2.床位总量。经测算,全市每千参保人口床位数为7.0张。综合考虑参保人口持续下降趋势,预测规划期床位总量为19,600张。

3.等级结构。三级、二级、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规划床位按4:3:3配置。其中三级机构7,840张,二级机构5,880张,一级及未定级机构5,880张,新定点机构向二级机构倾斜。

4.存量优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以优化存量为主:

(1)卫生健康部门统计的同类型机构上年度平均床位使用率低于75%;

(2)在“15分钟医保健康服务圈”范围内已有同类型综合性或专科定点机构覆盖的区域。

5.重点专科支持。在总量框架内,优先支持康复、精神卫生等需求缺口突出的专科机构纳入定点。重点引导肿瘤、心脑血管等疑难重症专科资源精准配置。

6.地址变更管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跨区县变更注册地址的,须重新申请评估,并符合变更后所在区域的规划要求。

(二)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规划

1.规划标准。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按常住人口配置。标准为:农村地区每2,500名常住人口配置1家,城市地区每3,500名常住人口配置1家。全市规划总量约920家。

2.优先纳入与底线保障。未达规划总量的区县,优先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定点。人口密度极低的乡镇,最低保障数不少于2家门诊类定点机构。

3.存量优化。在已达标且“15分钟医保健康服务圈”内已有同类服务覆盖的区域,以优化存量为主,重点提升医保服务质量。

4.地址变更管理。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注册地址(实际营业地址不变的除外),须重新申请评估,并符合变更后所在区域的规划要求。

(三)定点零售药店规划

1.总量控制。按每万常住人口4.5家标准,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控制在1,200家以内。

2.密度调控。服务半径800米内,人口密集区(常住人口密度>500人/平方公里)原则上不超过3家,其余区域原则上不超过2家。每个乡镇辖区原则上不超过2家。

3.均衡布局。推动零售药店向无定点药店的乡镇布局,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1家。重点关注南江县、通江县等山区乡镇的空白问题。

4.“双通道”药店。各区县择优配置1-2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巴州区3—4家(含经开区),确保恩阳区等目前尚无覆盖的区县至少有1家。

5.地址变更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注册地址(实际营业地址不变的除外),须重新申请评估,并符合变更后所在区域的规划要求。

(四)新增定点管理

1.启动条件。启动年度新增定点评估前,须确认以下条件全部达标:

(1)全市职工基本医保基金累计可支付月数高于12个月,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累计可支付月数高于6个月;

(2)原则上800m内不能有同类新增,医院、药店和诊所等都包括在内;

(3)拟增设区域的同类医疗机构上年度平均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0%;

(4)上年度医保基金无当期赤字。

2.基金支撑能力测算。以近三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床均医保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店均医保费用为基准,结合年度基金收支预测及省级风险金扣除等因素,独立测算当年度基金可支撑的新增机构数量上限。

3.存量动态调整。对超过规划总量的区域,实行“总量控制、退一进一、动态平衡”。通过严格绩效考核淘汰服务质量差、履约不到位的机构,腾出名额后等额吸纳优质机构。

4.操作程序。新增定点严格按以下程序执行:年初公布计划及评分标准→公开受理申请(时间不少于30日)→建立评审资源池→组织专家独立评审打分→评审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签订医保协议。

(五)特殊情形处理

1.重点项目支持。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可补足补强我市医疗技术短板、提供高水平差异化服务的医疗机构,经“一事一议”评估论证后,可纳入定点,其机构及床位指标计入规划总量。

2.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安宁疗护中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指标计入规划总量。

3.特定服务主体。仅对内部人员服务的单位内设医务室,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指标不计入规划总量。

4.基层兜底保障。每个街道或乡镇至少有1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定点零售药店;每个区县至少纳入1家“双通道”药店;支持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定点。

(六)基金安全底线

上年度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定点规划:

1.医保基金当期出现赤字;

2.收到市级及以上基金风险预警提示函;

3.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低于12个月;

4.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低于6个月。

(七)新增定点试运行管理

新纳入的定点医药机构,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辅导期内发现违约且整改不到位的,情节较轻的延长辅导期6个月,情节严重的解除医保协议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协议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分类管理

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实际开展的医保结算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分级本质是“以服务能力定结算权限、以基金风险定监管强度”。

(一)定点医疗机构五类分级

类别

服务范围

I类

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生育、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等结算服务。

II类

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生育等服务。

III类

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等服务。

IV类

普通门诊统筹及职工个人账户结算。

V类

仅职工个人账户结算。

(二)定点零售药店三类分级

类别

服务范围

甲类

职工门诊统筹、个人账户、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结算。

乙类

职工门诊统筹、个人账户结算

丙类

仅职工个人账户结算

(三)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年度综合绩效评估制度,将定点机构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关注)、E(整改)五个等级。评估结果连续两年为E级,或三年内两次为E级的,不再续签协议。

 五、实施路径

(一)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定点机构以联网或定期报送形式,向医保部门报告床位使用、人员配置、服务量等运行数据。

(二)建立信息发布机制。每年初统计分析上年度资源配置情况,制定并发布当年度配置计划及重点调整方向。

(三)建立综合评估体系。新增机构重点评估是否符合规划标准;存量机构每年开展资源配置效率、基金使用绩效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估。

(四)完善协议管理。将床位申报、存量优化、分级分类、绩效评估结果应用等内容纳入协议文本。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分工负责。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区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规划实施,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年度配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同。加强与卫健、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将定点资源配置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有机衔接。

(三)加强监督管理。将规划落实情况纳入日常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持续优化区域内的资源配置。

(四)加强监测评估。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动态监测机构布局和运行效率,聚焦参保人员满意度、基金安全、服务可及性等核心指标,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效果评估和动态调整。

七、其他

本《方案》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方案》实施前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药机构,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2月28日。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可不受本《方案》数量指标限制。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巴中市医疗保障定点资源配置规则

 

一、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规划分类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分住院医疗机构、门诊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三类进行资源配置规划。

住院医疗机构指有住院功能的医疗机构,门诊类医疗机构主要指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等不含有住院功能的医疗机构。

二、规划总量配置规则

(一)全市和区域医保住院床位规划总量

    全市医保住院床位规划全市总量,各区县规划床位数按域内总住院人次数占比进行数量分配。

(总住院天数 × 1000) ∕ (病床使用率 × 365 × 总参保人数)× 患者调节系数 × 基金调节系数

总住院天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按照规划编制时上一年度数据确定,并参考前三年数据增长趋势进行修正。

病床使用率:按照规划编制时上一年度数据确定,并参考前三年数据变动趋势进行修正。

总参保人数:按照规划编制时上一年平均总参保人数,并参考前三年参保人数增长比例确定。

患者调节系数 = (本地出院人次 - 本地参保人在异地出院人次) ∕ 本地出院人次

基金调节系数:基金调节系数视本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确定。

全市住院床位数规划值=千人床位数×全市参保人数 ∕ 1000

县区规划床位数 = 全市床位数总量 × (本县区域内住院人次数 ∕ 全市域内总住院人次数)

(二)全市和区域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规划总量

全市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规划总量的设置,基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全市常住人口分布、异地就医流向、实际服务人数等因素确定。

全市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总量=(城市常住人口 ∕ 3500)+(农村常住人口 ∕ 2500)

区域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规划量 =(该区域城镇常住人口 ∕ 3500)+(该区域农村常住人口 ∕ 2500)

城镇、农村常住人口:按照规划编制时上一年度数据确定,并参考前三年城乡人口变化趋势进行修正。

(三)全市和区域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总量

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总量的设置,基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全市常住人口分布、人口密度、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每万常住人口配置4.5家定点零售药店。

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总量 = 全市常住人口 ∕ 45000

区域定点零售药店规划量 = 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总量 ×(该区域常住人口 ∕ 全市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按照规划编制时上一年度数据确定,并参考前三年常住人口变化趋势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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