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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9 14:55 文章来源: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市医保局代拟起草了《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30日。

欢迎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函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和经办指导科0827-5282667

邮    箱:45733702@qq.com

通信地址:巴中市江北滨河北路中段87号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经办指导科(收)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9日


关于修改《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将《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参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且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顺产1000元、剖宫产2000元、流产300元、引产8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分娩、流产、引产发生并发症时,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修改为:“ 参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

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8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附件:《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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